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17  

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钱菊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实施细则,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出台本市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远程优势,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得到医疗服务,疫情期间有效降低交叉感染风险,2020年2月21日,上海市医保局联合市卫健委出台了《关于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患者提供的复诊服务,试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知》一是明确了相关在线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在线复诊服务收费不区分医师级别,收费标准暂按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等项目收取。二是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与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同等的支付政策,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医保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医保支付标准均按普通门诊诊查类项目支付。此外,我局协助准备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院完成信息系统改造。2月26日,徐汇区中心医院成为本市首家“互联网+”医疗机构,同步实现了医保在线结算。目前,本市互联网医院医保结算刚刚起步,发展势头良好,实现了医院级别全覆盖、综合专科全覆盖、中医西医全覆盖。

二、关于明确网上处方和第三方机构配送的相关问题

《通知》中同步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中已收取药品费用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药品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也可向患者提供处方,方便患者至零售药店购药”为防止发生药品质量的不良事件,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同时伴随有提供药品服务的,应按照本市医药招标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本市阳光平台采购相关药品。

三、关于加强监管平台建设

为进一步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要求,市卫健委指导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于今年1月上线了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并同步制定《功能规范与技术指南》《数据采集接口规范》《监管平台指标体系》等三项标准,推动“互联网医院”具体流程、功能以及重点环节业务的规范化,同步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通过信息化的管理平台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管理,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不断研究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并积极协同市卫健委、申康医院发展和中心,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技术优势,推进互联网医院的建设。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