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张宇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非免疫规划疫苗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畴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非免疫规划疫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本市一直非常重视疾病预防工作。早在2011年,本市根据国家医改工作要求和“确保涵盖国家项目、继续实施原有项目、新增本市特色项目”的原则,提出了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健康教育等任务目标,明确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确定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包括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同时,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根据传染病疫情变化,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或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保障性、应急性接种服务。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本市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公共卫生服务覆盖人群及内容项目也将逐步扩大。
目前,基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力,国家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包含疫苗在内的预防性服务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等渠道予以解决。另外,在诊疗项目范围管理上,国家采取排除法明确了基本医疗诊疗项目报销范围,明确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如各种预防性的诊疗项目、疫苗等,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深化医改总体要求和国家医疗保障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行统筹考虑和深入研究,共同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制度。
二、关于逐步优化医保账户的支付方式
本市在职工医保制度建立之际,即同步建立了门诊统筹制度,设立账户段、自负段和共付段三段式(“通道式”)门急诊保障模式。2001年最初规定,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账户段”医疗费用和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2012年,扩大支付门急诊“自负段”和“共付段”自负部分。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