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发布时间:2015-07-17  

事项名称:
如何办理、使用《就医记录册》
设定依据
市医保局沪医保(2002)87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2002年6月27日)
沪府发〔2012〕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07]7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医保办[2008]2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申请条件:
1、城保(包括离休干部、精减回乡人员)、居保、互助帮困对象中需使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但尚未领取的;
2、城保(包括离休干部、精减回乡人员)、居保、互助帮困对象中原《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用完、遗失、损坏、涂改、缺页、信息有误的。
办理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社保卡或医保卡
3、原《门急诊就医记录册》(遗失和新申领除外)
4、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
1、全市区县医保中心
2、全市街道医保服务点
※备注: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补、换4册(含)以上的,统一由市医保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
1、区县医保中心,周一至周六8:30-16:30;街道医保服务点上班时间请电询该机构
2、此项目当场办结
3、此项目不收费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及投诉12393
2、办理机构联系方式:
可通过上海医保网站可在本网站“公众服务——医保相关服务机构查询”页面查找(https://ybj.sh.gov.cn/gzfw/index.html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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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1、参保人在进行门急诊或门诊大病的挂号、就诊、付费时,应主动出示和使用有效的《就医记录册》,供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核验并记录病史等有关内容。
2、医保管理机构核查有关情况时,参保人应予配合,主动出示《就医记录册》
3、《就医记录册》不得伪造、出借、冒用、涂改、撕页。《就医记录册》由参保人自行保管,用完的《就医记录册》请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