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㈠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㈡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㈢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㈣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