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的要求,市医保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开展了动态调整《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集体审议。现对拟调整情况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2025年5月12日—5月18日)。
相关医疗机构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传真至:68706150。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