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沪医保规〔2025〕2 号

发布时间:2025-02-2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9%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8.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2%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继续按10%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5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228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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