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沪医保规〔2025〕1 号

发布时间:2025-02-20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上海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42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511日起,将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纳入本市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者流产前累计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核发工作,进一步强化生育保险支持保障功能。

五、本通知自20252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1231。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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