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沪医保规〔2023〕6 号

发布时间:2023-06-27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待遇,全面落实《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8号)相关改革任务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202371日至2024630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急诊年度待遇

2023职工医保年度,适当调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共负段报销比例,具体如下表

参保对象

自负段标准(元)

共负段报销比例

一级

二级

三级

在职职工

500

80%

75%

70%

退休人员

200111日后退休

300

85%

80%

75%

20001231日前退休

200

90%

85%

80%


    二、关于住院年度待遇

2023职工医保年度,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继续按照2022年度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下表

参保对象

住院起付标准

(元)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

1500

85%

退休人员

200111日后退休 

1200

92%

20001231日前退休

700

三、关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急诊、住院、门诊大病、家庭病床,以及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2023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59万元提高到61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四、关于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23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在职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仍按202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下表

参保对象

计入标准(元)

在职职工

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1680

75岁以上

1890

、其他事项

(一)2023630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30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30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为配合2023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在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具体时间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236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630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6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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