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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3〕3 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市医保局监督检查所、各区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本市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将《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执法程序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主动收集当事人是否符合《清单》规定的证据。

  各执法单位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各执法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事先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最终认定符合《清单》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各执法单位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内部审批文书中,对《清单》适用情况进行说明。

  二、加强教育指导

  对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各执法单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可以采用书面告知、约谈等形式,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医疗保障各项规定。

  三、其他

  (一)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本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与《清单》不一致的,适用《清单》规定。

  (三)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附件: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规范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名称)

关于实施《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3〕3 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市医保局监督检查所、各区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本市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将《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执法程序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主动收集当事人是否符合《清单》规定的证据。

  各执法单位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各执法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事先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最终认定符合《清单》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各执法单位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内部审批文书中,对《清单》适用情况进行说明。

  二、加强教育指导

  对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各执法单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可以采用书面告知、约谈等形式,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医疗保障各项规定。

  三、其他

  (一)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本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与《清单》不一致的,适用《清单》规定。

  (三)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附件: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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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名称)

关于实施《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3〕3 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市医保局监督检查所、各区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本市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将《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执法程序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主动收集当事人是否符合《清单》规定的证据。

  各执法单位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各执法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事先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最终认定符合《清单》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各执法单位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内部审批文书中,对《清单》适用情况进行说明。

  二、加强教育指导

  对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各执法单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可以采用书面告知、约谈等形式,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医疗保障各项规定。

  三、其他

  (一)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本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与《清单》不一致的,适用《清单》规定。

  (三)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附件: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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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