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同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0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由原10.5%调整至10%。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1.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11.5%调整为11%。
三、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注:1.只接收对该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