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按照床位设置数和设施条件等分为A、B、C三等。
(1)A等是指一般病区内的双人病房,具备基本医疗床位单元设施,有独立卫生设施,有较好生活服务设施。
(2)B等是指一般病区内的三人病房,具备基本医疗床位单元设施,有独立卫生设施。
(3)C等是指一般病区内除A、B等以外的病房,具备基本医疗床位单元设施。
2.A、B、C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如下:
普通病房床位分等定价与医保分类给付表
病房分等 | 设施配置要求 | 医院 级别 | 床位费收费标准 (元) | 医保支付标准 (元) |
A等 | 2人病房,有独立卫生设施或其他生活服务设施 | 二级 | 放开 | 32 |
三级 | 40 | |||
B等 | 3人病房,有独立卫生设施 | 二级 | 37 | 32 |
三级 | 45 | 40 | ||
C等 | 3人病房,无独立卫生设施 4人以上病房(含4人) | 一级 | 22 | 22 |
二级 | 32 | 32 | ||
三级 | 40 | 40 |
普通灼伤病房、灼伤整形病房、产科病房的母婴同室产妇住院床位费参照C等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婴儿床位费不作变动)。A等病房床位收费由医院自主定价,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