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2)从2011年7月起,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及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