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
市医保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办公室是市医保局信息公开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建立市医保局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具体承办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接受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查认定本单位制作公文的公开属性,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公开报告,建设维护“上海医保”门户网站及其他政务新媒体并发布信息。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负责承办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
(三)市医保局各处室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公开属性提出意见,主动提交、及时更新本处室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认真办理本处室职能范围内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咨询、投诉、建议等具体事项。
第四条(公开内容)
市医保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条例》和《规定》的相关规定施行。
第五条(工作流程)
(一)政策文件类信息的公开
1.拟文处室负责提出文件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
2.办公室负责对处室提出的公开属性的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签发。
3.办公室负责文件内容的保密审查并视情发布。
(二)其他类型信息的公开
1.各处室应及时主动提供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非文件类型的政府信息,并对信息的公开属性提出初步意见。
2.办公室负责信息内容的保密审查并视情发布。
(三)需更新或调整信息的公开
1、各处室应当对本处室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及时提出更新或调整意见。
2、各处室应定期查询已上网发布的信息,对废止的文件、陈旧的或内容发生改变的信息,及时提出撤销或更新的意见。
3、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答复
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集中受理和答复。对须提请有关处室处理的,提出拟办意见,及时转交。各处室负责相关事项的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办理意见。办公室负责拟订正式答复书,会同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六条(公开渠道)
(一)“上海医保”网站是市医保局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承担信息公开、公共服务、网上办事和互动咨询等功能。
(二)充分发挥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在保障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政府信息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监督检查)
主动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积极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