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增阿帕替尼等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20〕40 号

发布时间:2020-05-18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19110号)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新增阿帕替尼等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医保个人定额自负药品中的肿瘤靶向药应按照《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496号)文件要求实行“定医院、定医生、定指征”的“三定”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临床药师队伍参与药品的用药管理,具有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医保大病登记资格,原则上应具备基因检测能力。开具该类药物处方的医生必须为相关临床科室主治以上级别医师,具体名单由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上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使用该类药物的,应纳入门诊大病“登记管理”,并限于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大病登记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为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使用肿瘤靶向药物的,应及时主动办理家庭医生签约。

本通知自2020年5月2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序号

调整类型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包装

个人定额

自负标准(元)

备注

1

新增

阿帕替尼

片剂

0.25g*30片/盒

1380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

新增

吡咯替尼

片剂

80mg*100片/瓶

3440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说明:“序号”1-2为新增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