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35 号

发布时间:2018-11-22  

各有关单位:

现就2019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9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5800元调整为633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150元调整为33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450元调整为1600元;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50元调整为370元。

(二)2019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70元调整为390元;60—69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535元调整为555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720元调整为74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从每人每年110元调整为13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2019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三、关于帮扶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减免。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规定。

四、其他

(一)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并入居民医保基金,并继续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各院校结余资金滚存使用,同时各院校继续负责本院校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报销等业务。

(二)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在2018年的基础上总体增加10%左右,限高提低,适当缩小不同区之间的差距;其余部分由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各区应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释等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具体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发布。

(三)继续坚持社区首诊,推动形成有序的分级诊疗制度。同时,为进一步方便居民看病就医,完善转诊办法,基层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从目前的3个月延长到6个月。

(四)本通知自201811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