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19  

1、问: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审批办法》?

答: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规定,《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审批办法》(以下简称《自制制剂》)于20201231日到期。为此,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需对《自制制剂》进行修订后重发。

2、问:《自制制剂》有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该事项申请入口已调整至一网通办平台,申请流程、提交材料、评议周期均较前有较大改变。本次修订结合市府对一网通办建立协同办理机制,实现集成服务的要求,减少了申请材料,缩短了流程时间。具体如下:

1明确制定依据以国家文件作为制定依据,删除第一条中引用的地方性文件。

2明确流程及时限。以一网通办为核心,按照局务会审定新流程,医疗机构制剂申请材料由7项减少至4项。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等线上渠道提交《申报表》等材料,按照要求逐项如实填报。遇有特殊情形,也可以线下提交。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核,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自收到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开展评议工作,必要时到申请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评议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规范相关表述。该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故将“审批办法”修改为“管理办法”。删除原文中审批的文字表述,根据内容调整为办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评审修改为评议;将初审修改为初核 根据国家局文件将原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调整为医疗机构制剂

3、问:修订《自制制剂》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有影响吗?

    答:此次修订《自制制剂》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无影响。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1〕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