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12  

1、如何具体实施医保费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的要求,我们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减征时限,对本市企业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减半征收,即现行费率为10.5%,2—6月企业按减半后5.25%费率缴费。

2、此次医保费减半征收的范围是什么?

医保费减半征收的对象范围与人社部门减免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的范围保持一致,包括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3、医保费减半征收需要企业向医保部门申请吗?

不需要。为确保政策顺利落地,我们会和社保部门通力合作,积极优化经办流程,医保费减半征收和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的减免征收会一并操作,不会增加企业办事负担。

4、前期,“沪28条”已出台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政策,那么,此次医保费减半征收政策到期后,这项政策还会继续吗?

2020年2—6月,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减征时限,对本市企业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减半后5.25%的费率缴费。7—12月,继续执行本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即按10%费率缴费。

5、医保费减半征收后,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会受影响吗?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运行多年,总体基金收支情况良好。即使推出了上述减征举措,经过我们认真测算评估,可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不受影响。此外,我们也会和相关部门积极同步做好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工作,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