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2019职工医保年度延长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02  

1、为什么要调整职工医保年度?

2019年起,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改为6月底发布,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从2020年起,由4月1日调整为7月1日。为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包括医保在内的社保缴费,延续社保体系整体一致性,职工医保年度与社保缴费年度2020年起同步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职工医保年度延至2020年6月30日。这一变化,2月3日已对社会公布。医保缴费基数推迟调整3个月,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也可以减少企业缴费负担,支持企业抗疫情、稳发展。

2、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待遇?

职工医保年度调整的影响是一次性的,只涉及2019职工医保年度,该年度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延长3个月,至2020年6月30日结束。为了确保参保人待遇,本市医保部门按照“对参保人总体有利原则”进行衔接工作,努力把影响减少到最低

一是“补”,延长3个月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在2020职工医保年度转换时清算补齐

2019年4月1日,职工医保年度初始,已经一次性预注2019年4月—2020年3月,共12个月的账户资金。2019医保年度延长3个月期间的个人帐户资金,将在2020年6月30日清算补齐至个人帐户。

二是“稳”,2019医保年度延长3个月,职工医保相关待遇标准均不变

2019医保年度初确定的门急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以及综合减负分档标准,均不作调整,维持2019年3月确定的年度标准不变,以利于更多参保人进入到医保统筹报销范围。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虽然没有调整,但超出限额部分仍可以继续报销80%。此外,2019职工医保年度延长,当年度门诊用造口袋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作了相应调整。

3、居民医保等其他待遇会受到影响吗?

本市居民医保、生育保险以及帮困计划等,待遇标准与职工医保年度调整无关,因此不受影响。

4、2020职工医保年度的相关待遇标准什么时候调整?

2020职工医保年度从2020年7月1日起算。按照工作规范,市医保部门将根据2019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等,统筹研究2020职工医保年度相关待遇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在7月1日前及时发布。

关于本市201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延长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