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上海宏康医院违反医保规定行政处罚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医保罚决字第2220210089号 | |||||||||||
被处罚人(单位) | 上海宏康医院 | |||||||||||
机构代码 | 91310107752912213F | |||||||||||
法定代表人 | 顾雄 | |||||||||||
处罚事由 | 该机构存在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自定标准收取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行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内的诊疗项目充当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内的其他诊疗项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行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行为;采用为参保人员重复化验的方式,提供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行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规定,为参保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 |||||||||||
处罚依据 |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市府令31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元整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