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协会
会员会籍、会员证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1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医疗保险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申请入会手续。
第3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会员单位在申请表后加盖本单位印章,送交或邮寄至本会秘书处。
申请表格如有填写错误、项目填写不全、填写字迹潦草不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退回重新填写。
第4条 单位或个人递交申请表后,经秘书处审核同意,正式接受为本会会员。秘书处审核同意之日为会员入会时间。
第5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会籍:
(1) 被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除名的;
(2) 单位会员中,单位被撤销、兼并的;
(3) 会员拖欠会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4) 会员无故未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5) 自愿退会的。
第6条 本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变动情况。
第7条 被接受为本协会会员的,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统一制作的会员证。本协会会员证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见附件三)。
第8条 会员证应妥善保管。会员证发生遗失、严重损坏的,可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按原证号补发。
第9条 被本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应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其会员证自动作废。
第10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当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对象 |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 | 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 | ||
缴费标准 (元) | 100元 | 一般单位会员 | 理事单位会员 |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
500~3000元 | 20000元或以上 | 50000元或以上 |
第11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按第九条规定的标准每年缴纳一次,也可以一次性缴纳2至5年会费。
第12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可通过银行转账至本协会秘书处,也可以直接到本会秘书处现金缴纳。
第13条 新入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应在被批准入会之日起缴纳会费。会员退会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14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并统一印刷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见附件四)。
第15条 本协会收取的会费,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16条 本协会会费征收与截至日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新参加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费,缴费当月可享有会员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17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
第18条 本办法经2019年10月31日本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19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