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口腔种植专用耗材价格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3〕12 号

发布时间:2023-04-06  

各有关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保证省际联盟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本市顺利平稳落地执行,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牙冠类耗材采购与使用管理机制,现就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种植体集采中选产品

(一)本市已纳入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不得以“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耗品种数量等理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且采购使用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除中选产品外的其它种植体系统类产品,如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符合本市现行议价挂网规则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

(三)未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与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约定,其采购价格应不高于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

(四)本市已纳入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继续按原渠道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其他相关要求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证及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

(二)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三、实施单牙种植全瓷牙冠挂网议价采购

(一)优先将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类产品纳入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进行管理列入目录范围管理的相关产品,医疗机构按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相关规定实行全量线上采购,并“零差率销售”。

(二)按照国家医保局有关要求,组织对四川省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竞价挂网入围结果实施价格联动,挂网产品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四川竞价结果及本市实际实施动态调整。企业生产的牙冠类医用耗材应按照相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供应稳定并做好相关售后服务。

(三)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的牙冠产品,采取“产品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以物料成本、加工服务等为基础,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确定适宜价格按规定挂网。牙冠制作的翻模精修、扫描设计、打印切削、烧结上釉、上色调改等具体操作作为成本要素计入种植牙牙冠价格,不得额外向患者收费。对于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的牙冠产品,医疗机构应进行保质保修,保修范围内出现损坏,医疗机构应免费进行修理、再制作,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相关协同政策,参照本市其他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执行省际联盟种植体系统带量采购的具体工作,由市医药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主要负责核定中选产品的采购金额,组织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分析,重点监控未中选产品使用等工作

)本市牙冠类医用耗材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组织相关产品挂网,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分析,议价管理及信息维护等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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