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本市新增项目设置试行期,一般为2年,试行期内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价格,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确定试行价格应坚持公益性,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疗机构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对资源消耗大、价格预期高的新增项目,应开展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新项目价格档案,内容包括制定试行价格的方案、决策文件及相关材料,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事先告知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试行期内的新增项目一般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新增项目试行期结束前3个月,试行医疗机构要继续开展的,应按照《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5号)的要求,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转为正式项目的定价申请。未提出定价申请的,试行期结束后不得继续收费。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新增项目试行期间运行情况,按照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管理的要求,审核确定价格标准。
本市已公布价格标准的新增项目全部转为正式项目管理,项目和价格标准调整按照全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行。
三、严格控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数量和费用所占比例
本市新增项目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费用,不得超过该院全部医疗服务(不含药品耗材)的10%。相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比例控制要求,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和使用管理,配合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做好特需项目、新增项目的信息采集和运行监测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新增项目出现安全技术问题、费用急速上涨等异常情况,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