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医保待遇〔2019〕108 号

发布时间:2019-12-23  

各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切实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有关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信息,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

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本市注销个人医疗帐户,医保经办机构应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按规定转移清算后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

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流程,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2011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