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19〕110号)、《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和《关于本市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1〕12号)等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序号 | 调整类型 | 药品名称 | 剂型 | 规格包装 | 个人定额 自负标准(元) | 备注 |
1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1.0mg*1瓶/瓶 | 900→200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2.5mg/瓶/盒 | 360→410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3.5mg*1瓶/瓶 | 2360→540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1mg/瓶 | 900→220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5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3.5mg/瓶 | 2360→570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