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本市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2021〕3 号

发布时间:2021-01-12  

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52号)有关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申报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保人员诊疗可及性等情况,对符合条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约定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列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和合理使用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因病施治,加强费用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112


附件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

 

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

序号

医院名称

约定类别

1

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

暂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