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911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洪刚等委员:
您提出的09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药店药价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背景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除外),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在这一政策背景下,不同药品零售企业由于在采购规模、运营成本、销售策略等方面的不同,导致药品零售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医保定点药店的价格管理方面,目前本市医保定点药店销售国家药品集采中选产品,与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中选价格;销售的其他医保药品,由医保经办部门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其结算价格不超过医药采购“阳光平台”上同厂牌同品规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的115%。
二、委员建议答复
针对个别药品在药店与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差异较大的问题,医保部门将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一)推进国家药品集采常态化制度化建设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本市医保部门积极承担国家药品集采联合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保障国家药品集采任务的顺利完成。截至目前,已先后组织四批国家药品集采任务,157个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到54%。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国家集采的各项配套措施,确保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同时鼓励零售药店销售集采中选药品,扩大价格联动效应。
(二)加强药品零售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公开 一是做好定点药店在“阳光平台”的议价备案工作。尽快实现定点药店和限药店销售品种的议价备案“全覆盖”,逐步完善议价规则,确保不同厂牌和规格药品的合理差比价关系。二是委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通过建立相关信息系统,采集药品零售价格信息,加强跟踪监控和统计分析,对常用药品的零售价格定期予以公示,促进定点药店规范价格管理。对药品价格异常波动的零售药店及其所属连锁公司予以提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三)完善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机制
一是强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价格管理责任,连锁公司应强化对其连锁药店药品价格的规范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定点药店规范经营、公平竞争、合理定价。二是完善定点药店日常监管的联动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查处价格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根据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完善本市医保定点药店相关管理办法,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有序推进零售药店的纳保工作,满足参保人员就近购药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