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有关要求,现将目录分类条目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公布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见附表),自2023年9月7日起执行。
二、属于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相关单位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理。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四级目录 | 支付办法 | 备注 |
手术器材 | 消融器材 | 多模态消融器材 | 肿瘤消融 | 不支付 | |
其它器材 | 消化道介入器材 | 振动胶囊 | 不支付 | ||
其它器材 | 血液、体液处理器材 | 骨髓血循环器材 | 不支付 |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