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4  

为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信用管理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31日。

电子邮箱:jjjgc_sh@163.com

传真:021-68706165

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139号211室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邮编200125(信封上注明“信用管理征求意见”)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24

 


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信用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开展的基金监管信用管理(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医保定点管理的村卫生室随同管理主体,纳入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客观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要求保证信用信息质量。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统筹全市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区医疗保障局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评定定点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等级,根据要求向国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推送各主体信用信息。

市医疗保障局监督检查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监督所”)承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和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做好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责任追究)

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篡改信息或以其他违法方式损害定点医药机构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机构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工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七条(行业自律)

引导支持医药卫生行业组织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自律管理、失信惩戒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目录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以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作为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信息采集目录,负责对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审核,保证信息准确、完整

市医保局监督所负责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归集、维护、更新等工作。

第九条(信息范围)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信息;

2.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等政务服务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采集的其他信息。

(二)失信信息: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服务协议,受到医疗保障部门处理的信息。

(三)增信信息:创新医保管理、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完成专项任务、主动消除减轻医保基金违规使用行为危害后果以及举报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四)其他信息:其他需要采集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采集途径)

(一)定点医药机构按要求主动提供;

(二)从医保经办、医保智能监管等业务信息系统中提取;

(三)从日常监管和协议管理中获取;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采集途径。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一条(承诺形式)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时一并签订医保基金监管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第十二条(承诺内容)

承诺书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和履行服务协议;

(二)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服务协议失信行为的,自愿接受相关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承诺发布)

定点医药机构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用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将作为对承诺主体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其签订的承诺书由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进行发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评价标准)

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是从机构自律、履行协议、依法依规等方面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保政策的结果和医保过程管理进行评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分别设置一、三级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指标设定有效使用期限,根据指标类别不同,有效使用期限分为12自然月、24个自然月、当年度和2个自然年度类。有效使用期限为2个自然年度的信用评价指标,其当年度的指标扣分折半计入下一年度。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信用评价指标所行为的,失信信用信息经医疗保障部门认定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该信用信息记录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后,该信用信息记录不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设定基准分,根据有效信用信息记录按照信用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定点医药机构减分和加分分别累计计算,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后恢复为基准分。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

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按照定点医药机构的信用积分排序,评价结果分为四级,依次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四个级。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信用评价指标中规定的一票否决失信行为当年度信用等级评为D级。

第十七条(动态评价)

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信用评价等级对应的分数区域,根据政策变化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一个信用评价周期,根据所有采集到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效信用信息记录,综合评定定点医药机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定点医药机构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可跨级下调但须逐级上调。

第十八(风险预警)

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根据实时采集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其信用积分实行动态显示,可依据定点医药机构实时医保基金监管信用情况进行风险预警

第十九(信息查询)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可以在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各定点医药机构可在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信息平台中查询本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激励措施)

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B级的定点医药机构,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平台进行宣传表扬;

2.办理医保业务时可享受便利服务;

3.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减少监督抽查频次;

4.履约考核时适当降低现场考查频次;

5.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约束措施)

(一)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定点医药机构,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预警监管对象;

2.限期整改有关问题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3.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4.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定点医药机构,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预警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检复查重点对象;

2.在正常检查频次基础上增加监督检查次数;

3.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4.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通报,并与相关部门对其开展信用联动管理;

5.在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

6.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结果告知)

市医疗保障局评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后,市医保局监督所应当将年度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告知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二十(异议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对其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负责采集该信用信息的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予以告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期间,相应信用信息记录应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该信用信息记录的评分。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申请条件)

定点医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采集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医疗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一)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履行完毕法定责任或者约定义务

(二)自失信行为信用信息经医疗保障部门认定之日起已达到信用评价指标规定的修复等待期限要求,且期间未再发生相同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是否可以修复信用评价指标具体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修复办理)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作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医疗保障部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不再列入信用评价范围,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信息平台不再显示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六条(诚信修复)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数据材料,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外对象)

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当年度信用评价:

(一)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不满1年的;

(二)已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

(三)暂停或吊销执业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参加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

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养老机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使用外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先行试点)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采取先试行后推开的方式分步实施,2022XX月开始在浦东新区1年,2023XX月开始在全市试行

三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XX日起施行,有效期2024年X月X日

 


附件1

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评价指标

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基准分值评分标准有效使用期限信用修复等待期限
机构自律内部管理未定期自查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未组织医保培训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未按要求配备机构或人员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未按规定保管资料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未按规定上传医保数据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未按规定报告监管信息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未按规定公开费用信息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未经同意自费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拒绝监督检查10查实一次扣10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提供虚假情况10查实一次扣10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创新管理与任务配合开展医保管理创新,配合完成国家、本市专项任务50 (加分项)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医疗保障部门通报表扬,区医疗保障部门10分;区人民政府和市医疗保障部门20分;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部门以上50分。按次加分。 积极参加区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创新性工作试点的,区医疗保障部门5分;区人民政府和市医疗保障部门10分;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部门以上20分。按次加分。 选派人员参加国家、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飞行检查或专项检查,每人次加5分。 满分50分。12个自然月

履行协议协议处理未按规定签订、变更协议10查实一次扣5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标识未悬挂10查实一次扣5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暂停协议月数60每暂停1个月,扣5分。12个自然月不适用修复
费用处理统计时段内拒付、扣减金额50将本机构统计时段内拒付扣减金额占本机构结算规模比例与本机构统计时段内拒付扣减金额占所有机构拒付扣减金额比例作为变量,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指标得分测算。2个自然年度,当年度的扣分折半计入下一年度不适用修复
机构主动退款金额50 (加分项)按金额打分,医院每10000元加1分,药店每1000元加1分,加满为止。12个自然月

依法依规资质违规超注册执业地点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超注册执业范围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非注册执业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超机构诊疗科目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出租转包科室10查实一次扣5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擅自联网10查实一次扣5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收费违规重复收费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超标准收费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分解项目收费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自定标准收费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提供的结算票据等资料与实际不符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支付违规超医保支付范围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超医保支付限定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支付比例错误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医保费用个人负担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诊疗违规分解住院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挂床住院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过度诊疗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过度检查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分解处方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超量开药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重复开药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无指征住院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为转卖药品等非法获利提供便利10查实一次扣5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超品种用药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超范围用药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未核验医保凭证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其他违规重复挂号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违规出具生育证明10查实一次扣5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其他违规行为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欺诈骗保诱导、协助冒名就医、购药100查实一次扣50分。24个自然月不可修复
诱导、协助虚假就医、购药24个自然月不可修复
提供虚假证明24个自然月不可修复
串通虚开单据24个自然月不可修复
伪造变造24个自然月不可修复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24个自然月不可修复
其他欺诈骗保行为24个自然月不可修复
发生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且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
一票否决。当年度不可修复
投诉举报经查实被举报投诉次数10被举报投诉次数。每核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不可修复
主动举报违法违规50 (加分项)机构内主动举报违法违规,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功等级加分,三级加5分,二级加10分,一级加15分,加满为止。12个自然月

行政处理处罚金额统计时段内行政处理违规金额150将本机构统计时段内行政处理违规金额占本机构结算规模比例与本机构统计时段内行政处理违规金额占所有机构统计时段内行政处理违规金额比例作为变量,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指标得分测算。2个自然年度,当年度的扣分折半计入下一年度不适用修复
统计时段内行政罚款金额120将本机构统计时段内行政罚款金额占本机构结算规模比例与本机构统计时段内行政罚款金额占所有机构统计时段内行政罚款金额比例作为变量,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指标得分测算。2个自然年度,当年度的扣分折半计入下一年度不适用修复
行政处理处罚执行逾期缴款10查实一次扣2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逾期缴款,被加处罚款10查实一次扣5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逾期缴款,被强制执行10每被执行一次扣10分。12个自然月3个月
医保医师药师违规统计时段内医保医师、药师违规记分30将本机构统计时段内人员记分总和占所有机构人员记分总和比例与本机构统计时段内记分人数占所有机构记分人数比例作为变量,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指标得分测算。2个自然年度,当年度的扣分折半计入下一年度不适用修复
备注:1.定点医药机构不涉及的指标不评分;2.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相关扣分指标以该项指标设定分值为限,扣完为止;3.在同一次检查中,同类违规行为按一次扣分。

附件2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承诺书

为建设诚信医保,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促进医保管理规范化,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政策法规,依法依规加强医保管理,积极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医保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格遵守医保服务协议,认真执行协议条款规定,努力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主动服务医保发展大局。

三、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坚决不参与欺诈骗保,坚决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诚信服务环境。

四、认真学习医保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承担医保基金安全责任,维护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

五、自愿接受信用监管,如果发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信用联动管理。

、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特此承诺,欢迎监督。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

信用评价结果告知书

 

(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年  月    年  月信用评价周期内,单位的信用积分  分,信用评价等级为  级

如对本信用周期采集的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集该信用信息记录的医保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

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

申请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

手机号


通讯地址


异议信息描述


申请理由

(可附页)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信用承诺

本单位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自负。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备注



附件5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

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

                                     编号:

申请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异议信息

申请内容


异议信息

处理结果

 

 

 

 

        医保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6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

信用修复申请表

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修复的失信信息内容

失信信息

内容描述

年  月  日,因   行为被处以    等。(可提供页面打印件或复印件)

申请信用修复

的理由

符合《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 不符合£

 

 

 

本单位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7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编号:

 

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对           失信行为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理由如下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附件8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

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编号:

申请修复的失信主体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失信信息内容


医疗保障部门意见

修复条件认定情况

经核实,失信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至申请日,失信信息已披露个  月,期间未产生相同失信行为。

修复处理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