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本市部分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3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的要求及本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公布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见附表),自2022年3月23日起执行。

二、属于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相关单位按照本市“一网通办”工作流程办理。

 

附表:本市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7)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四级目录

支付办法

备注

检测诊断试剂

新冠病毒检测

抗原检测


支付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