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本市部分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3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的要求及本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公布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见附表),自2022年3月23日起执行。
二、属于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相关单位按照本市“一网通办”工作流程办理。
附表:本市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7)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四级目录  | 支付办法  | 备注  | 
检测诊断试剂  | 新冠病毒检测  | 抗原检测  | 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