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5号)和《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规定,经市医保局、市卫健委等部门集体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公布新增(修订)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见附表),自2020年6月12日起执行。
二、属于新增(修订)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相关单位按照本市“一网通办”工作流程办理。
附表:本市新增(修订)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2)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2日
附表:本市新增(修订)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2)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四级目录 | 支付办法 | 备注 |
植入器材 | 心脏起搏器及配件 | 单腔起搏器 | 有导线 |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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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腔起搏器 | 无导线 |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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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器材 | 标记材料 | 组织定位针 |
|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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