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改要求和本市总体部署,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医保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8〕5号),对一、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现就调整后的门急诊诊查费、住院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诊查费
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附件1所列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按附件2所列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级至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A等病房,超出C 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住B等病房,超出C 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个人不自负。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8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原《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7〕3号)同时废止。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 门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
2. 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附件1
门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
单位:元/人次
项 目 |
类 别 |
收费标准 |
医保支付标准 |
普通门诊 诊查费 |
一级医院 |
10 |
9 |
二级医院 |
18 |
15 |
|
三级医院 |
25 |
19 |
|
专家门诊 诊查费 |
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
31 |
15 |
二级医院主任医师 |
41 |
15 |
|
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
40 |
19 |
|
三级医院主任医师 |
50 |
19 |
|
急诊诊查费 |
二级医院 |
19 |
16 |
三级医院 |
27 |
21 |
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单位:元/日
项 目 |
类 别 |
收费标准 |
医保支付标准 |
普通病房 床位费 |
二级医院A等病房 |
医院自主确定 |
45 |
三级医院A等病房 |
医院自主确定 |
58 |
|
二级医院B等病房 |
54 |
45 |
|
三级医院B等病房 |
68 |
58 |
|
一级医院C等病房 |
28 |
28 |
|
二级医院C等病房 |
45 |
45 |
|
三级医院C等病房 |
58 |
58 |
|
护理医院4人以上病房 |
22 |
22 |
|
护理医院4人病房 |
25 |
25 |
|
护理医院3人病房 |
30 |
25 |
|
护理医院2人病房 |
42 |
25 |
|
护理医院单人病房 |
52 |
25 |
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