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2〕5 号

发布时间:2022-08-25  

各有关单位:

积极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9月至11月,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参加职工医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切实保障好相关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按实做好补缴。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划型与实际不符合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申请结束缓缴。根据《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规定已申请缓缴社保(医保)费的企业,按原申请执行。

四、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最迟应于2023228日前缴清,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提醒用人单位及时补缴。

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做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医保部门核定缓缴单位名单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通知自 20228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824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解读



规范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名称)